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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奖勇者罚退者古代见义勇为制度对现代法治借鉴的价值分析

  见义勇为的英勇作为从古至今一直都为美德所引领,也是民众所津津乐道的正义之举,更是弘扬正义和传递道德价值典范的聚焦点。

  现在所说的见义勇为其实是一种大义行为,指没有法定义和职责要求,而自发,自愿不顾个人安危的去救助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源于个人内心对正义的拥护,对道义的追寻,是一种凌驾在利益观上的无私奉献。

  那么古时候的见义勇为又是什么样子的呢?当时的法律又是如何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的?

  从表现形式看古时的见义勇为与现在的相差无几,但是对见义勇为制度的设立和发展却更为严格与认真,以见义勇为者奖赏,见义不为者处罚为价值主线展现道德指引和法理追求。

  从制度设计看,许多朝代将见义勇为规定为法律制度,给其明确的奖赏,及严厉的处罚;因此,可以将当时的见义勇为看成是一种额外的正义帮助行为,这种额外义助潜藏着积极的法理美德的追求正义的褒扬的价值追求。

  我们围绕古代见义勇为的法理渊源及价值取向,见义勇为的奖赏制度,见义不为的惩罚制度对现代见义勇为制度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展开探讨。

  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故而见义应勇为也,这是儒家思想的道德正向指引。

  其实最早的见义勇为,更多是家发展和治理的需要,因为当时的贼寇是统治者最为痛恨的不安定力量,但又鞭长莫及,所以逐步引导民众英勇的参与到与贼寇的斗争,将这类大义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可以间接理解为是授权民众代行一定的社会治理职能。

  礼就有鼓励大家挺身而出,击杀贼寇的记载如果盗贼侵犯了军人乡里邻居和自己的家人,可以当场击杀,不用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的。

  因为当时的社会还有血亲复仇的传统,假如自己的亲人被人伤害了,法律是允许自己跳过公权利的救济程序,去自行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

  而当场击杀盗贼的行为,盗贼的子女按理可以选择血亲复仇;但是法律却规定了对见义勇为杀人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不能去复仇的,如果擅自报复见我勇为者,将会被处以死刑。

  这就是法律全方位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体现,通过如此规定指引更多的民众参与到见义勇为,同时弘扬这种正义美德行为。

  所指引的是挺身而出,为为民为他人而英勇奋斗的价值倡导;所倡导的是义救助与自发救助相结合的法治道德相融合的价值体现。

  在古时候,受助民众是需要对救助自己的人给予奖赏的,从法律的角度说,受助者是既得利益者,理应发自内心的感和发表于行为的感谢。

  孔子的学生子路曾经见义勇为被孔子所表扬,有一个人掉水里,被子路救起,子路收了受益者家人的一头牛。孔子知道后不仅没批评,还夸奖他你干得很漂亮呀,以后人们看见落水的人一定会下去救的。

  孔子贵为儒家圣人,并没有从道德的绝对高度去要求学生无私奉献,而是从收取适当回报可能会对更多人起到示范作用的角度去给予肯定,这是见义勇为体现在德治上的完美诠释。

  在以法治安天下的秦朝,法律更加明确的规定见义勇为的奖赏,假如民众帮助官府抓住了盗贼,不但能得到官府发放的奖励,而且所抓盗贼身上的全部财物都可以归勇为者所有。

  隋朝时首都治安较差,隋文帝甚至规定悬赏通缉盗贼,如果有人提供盗贼线索,盗贼被捕后家没收,其全部家奖励给举报的人。仅仅是举报一个线索就可以得到盗贼全部的家,这种奖赏力度是及为厚实和有鼓励作用的,所以短短时间内长安的治安就大为好转。

  到了明朝,对见义勇为者不但赏钱,还赏官;明代的法律有规定民众抓到一个抢劫犯和两个盗窃犯的,赏银二十两;如果抓了五个抢劫犯或十个盗窃犯的,给一个官职,如果数目不够,可以将人数拆成银子予以兑现。

  因见义勇为获得赏官最具代表的是三时期的孙坚,刚工作时,只是一个普通公员,但胸有大志,外出游玩时遇窃贼抢劫商船,便匹马单枪,劫杀海盗,因而一战成名;执政者为了表彰他的见义勇为行为,直接将他提拔为代理校尉;在一个县份上,把孙坚这样一个普通公员一下提拔为县长级的干部,相当于连升四级,是非常大的现实回报。

  将见义勇为的奖赏写入法律,更能提倡和鼓励民众自发的积极的见义而为,能极佳的体现道德取向和法理价值。

  有奖就有罚,奖罚明确,行事自明;古代一直注重对见义勇为的奖赏和鼓励,同时对见义不为者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制度,从法律角度将其规定为义,引导人们不得不去见义为之。

  在秦代的时候,如果有强盗当街杀人,那么路人在距离现场一百步之内见死不救的话,要处以两副铠甲的罚款,对寻常人家说无异于巨款,一百步其实就相当于50米左右的距离,正是一个人能看清并及时发动去采取救助措施的距离。

  在唐代时,遇到强盗抢劫和杀人,如果受害人向邻居求助,邻居却见死不救要杖一百;假如邻居没有求助,但邻居听了动静没援手的,也要罪减一等进行处罚,如果自己没有能力去救助,必须第一时间报官求助,否则也要处罚。

  最有意思的是,当差的在追犯人的时候,如果自己无法制服向路人求助,路人视而不见的,也要处杖刑八十。

  到了明清时代,假如同伴有人打算谋害他人,当事人不主动加以阻拦,对受害人不救助的,也要杖一百。

  与现在见义不为者只会受到道德谴责不一样,在古时候不仅需要承担道德有的舆论压力,还需要承担法律的惩罚责任,这对当时的社会治理秩序,对弘扬传统美德,推动社会正能量发展都起过较好的促进作用。

  见义勇为一直为时代所褒扬, 从法律到道德都对发扬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大力倡导。现代的法律虽然没有将见义勇为规定为必须进行的义,但却明确了见义勇为后的责任豁免和获得适当经济补偿的权利;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也是注重人性自由的保障。

  见义勇为可以让民众在面临危难时第一时间获得自身外力的救助,可以有效减少损失和防范风险,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体现了正义为本公自由自愿适当的法理精神,其潜在的价值是道德与法理交融的升华。

  正义为本,法律充分尊重人作为个体的公理心,允许并鼓励民众追随自己内在的正义追求和理性选择,去贡献正义之举,更加的符合人性的独立性和自主把握,对构建安全互助的社会治理氛围有积极作用。

  公自由,现代法律并没有将见义勇为规定为义,这是顺从人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由,也是对减少个人身上额外义的公体现,鼓励见义勇为,但不强行规定必须进行,是对人性最自然的尊重。

  自愿适当,从救助的角度说,是否采取见义勇为,是当事人自愿自行选择的结果,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失的,受益人应该在一定范围内适当的补偿见义者。

  在如此宽泛的选择权和引导下,可以让勇为者有法律兜底的保护,同时也能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少些顾虑。这种自发的保护别人利益的行为,其实就是在保护社会治安,在奉献自己的大爱大义大德,我们相信法律将会更加完善对善人的保护,对恶人的打击,这也是法律核心价值的追求。

  目前,对见义勇为除了精神上的鼓励,物质上的奖励,社会团体的自发帮助,积极的弘扬了正能量的传播发展;对见义勇为给予免税,工作优抚,居家保障都是在制度层面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

  在学传统的见义勇为价值理念基础上,摒弃了强行的强加义,侧重于保障人权的自主,又在道德层面发挥好的引领作用,对构建社会文明和进步有良好的支撑作用。

  关于见义勇为,欧阳修的述言贴切与情感饱满,慷慨激昂,荡气回肠,令人奋振。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解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说的是见义勇为的人天赋刚健勇猛,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都一往无前义无反顾。这是多么的大无畏大无私精神,这是多么的大奉献大正义行为,值得歌颂和赞扬,值得奖励和宣扬!

  这也是每个见义勇为者应该获得的褒奖和评价,值得民众认真体会和学,值得社会宣扬和提倡,见义勇为是构建和谐不可或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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